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企業免征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
關于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企業免征企業所得稅的通知
財稅〔2016〕1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民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民政局:
經國務院批準,現對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的企業征免企業所得稅政策明確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對符合下列條件的居民企業,免征企業所得稅:
1、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且在民政部發布的《中國傷殘人員專門用品目錄》范圍之內。
2、以銷售本企業生產或者裝配的傷殘人員專門用品為主,其所取得的年度傷殘人員專門用品銷售收入(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60%以上。
3、企業賬證健全,能夠準確、完整地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納稅資料,且本企業生產或者裝配的傷殘人員專門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夠單獨、準確核算。
4、企業擁有假肢制作師、矯形器制作師資格證書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少于1人;其企業生產人員如超過20人,則其擁有假肢制作師、矯形器制作師資格證書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少于全部生產人員的1/6。
5、具有與業務相適應的測量取型、模型加工、接受腔成型、打磨、對線組裝、功能訓練等生產裝配專用設備和工具。
6、具有獨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矯形器(輔助器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訓練室,使用面積不少于115平方米。
二、享受本通知稅收優惠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規定向稅務機關履行備案手續,妥善保管留存備查資料。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
2016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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