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暫停征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有關后續管理事項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地方稅務局(不發寧波),省地方稅務局直屬稅務一分局:
根據《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暫停向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征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通知》(浙財綜[2016]43號)的規定,自2016年11月1日(費款所屬期)起,暫停向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以下簡稱繳納義務人)征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F將暫停征收有關后續管理事項通知如下:
一、 申報征收事項
(一)對按季申報的繳納義務人,其所屬期為2016年10月份的費款統一安排在2017年1月征期通過網稅系統申報。
(二)除第(一)項情形外,自2016年12月1日起,暫停網稅系統、個人出租房系統、委托代征系統中的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申報業務。
(三)對定期定額征收的繳納義務人,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應征數的核定截至費款所屬期2016年10月,自所屬期11月份起,不再核定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應征數按10月份核定營業額確定。
(四)對委托國稅等部門征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并使用外部門軟件的單位,請協調相關部門自2016年12月1日起,暫停辦理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征收業務。
(五)繳納義務人補申報或補繳停征前所屬期費款的,須通過《金稅三期》核心征管申報征收模塊辦理。
二、后續管理
(一)各級地稅機關要認真做好數據比對等后續管理工作,對應征未征的費款及時落實催報催繳措施。
(二)對采取預繳方式或按年申報的繳納義務人,應當進行結算,多退少補。結算受理期限及結算所需申報材料由各單位自行確定,并告知需要結算的繳納義務人。
(三)對新辦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暫停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所征收子目的稅(費)種認定。
三、減免管理
(一)減免政策及條件適用。減免政策按實際征收月份執行,減免條件中涉及全年指標的,可按實際征收月份占全年比重折算。(例:年銷售額1億元以上,在辦理2016年1-10月屬期減免時,可按1億×10/12折算減免條件,即1-10月實際銷售額超過“1億x10/12”,視同符合該條件)
(二)減免事項受理期限,符合優惠政策其所屬期為2016年1-10月的減免申請,受理期限由各單位自行確定,并通告繳納義務人。
(三)附報材料。1.《稅費優惠辦理登記表》紙質表單仍使用《稅友龍版》格式。2.根據《浙江省地方稅務局 浙江省財政廳關于公布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公告》(公告2016年第10號)規定,涉及“中介機構審核”的材料不再要求報送,改為能證明符合減免政策的財務核算材料。
規費管理局 征收管理處
2016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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