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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票章蓋不清楚,發票還能使用嗎?

          2016-08-24 16:23:54      點擊:
          常見的發票作廢情況主要有以下三種:

          1、用票單位和個人開發票后,如果發生銷貨退回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或者取得對方的有效憑證。


          2、開具發票時發生錯誤、誤填等情況需要重開發票的,可以在原發票上注明“作廢”字樣后,重新開具。同時,如果專用發票開具后因購貨方不索取而成為廢票的,也應該按填寫有誤辦理。


          3、發生銷售折讓的,在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后,重新開具銷售發票;需要注意的是,開具專用發票填寫有誤的,應當另行開具,并在誤填的專用發票上注明“誤填作廢”四個字。


          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作廢條件:

          一般納稅人在開具專用發票當月,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 作廢專用發票須在防偽稅控系統中將相應的數據電文按“作廢”處理,在紙質專用發票(含未打印的專用發票)各聯次上注明“作廢”字樣,全聯次留存。


          作廢條件是指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

          (一) 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二) 銷售方未抄稅并且未記帳;

          (三) 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已認證通過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一律不得進行作廢處理。因此,該企業應收到購貨方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后,并符合上述條件的情況下,按規定將發票作廢。


          發票蓋章實務答疑

          1、發票可以蓋財務專用章或公章嗎?

          不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發票應當加蓋發票專用章。


          2、發票既蓋了財務專用章,又蓋了發票專用章,是否可以?

          不可以,發票上只需蓋發票專用章。


          3、發票上蓋了發票專用章,但是蓋的不清晰,怎么辦?

          可以在旁邊補蓋一個清晰的章,或者將發票作廢/沖紅。


          4、發票上的發票專用章蓋反了(字朝下),發票還有效嗎?

          發票有效。


          5、發票若未按規定加蓋發票專用章,會有什么影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第三十五條規定,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6、發票的記賬聯要不要蓋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第二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因此,發票的記賬聯無需蓋章。


          7、蓋的發票專用章名稱和銷售方名稱不一致,該發票是否一定有問題?

          不一定。如果是經稅務機關委托代征稅款的單位,其為代征稅款的商戶代開的普通發票,應加蓋受托代征單位的發票專用章,此時發票專用章名稱與實際銷售方(商戶)名稱不一致,是正常的。


          8、代開的發票怎么蓋章?

          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需要收款方加蓋發票專用章,不需要加蓋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專用章;代開普通發票,必須加蓋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專用章,不需要加蓋收款方發票專用章。


          9、《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對蓋章有什么特殊規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使用新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479號)的規定,《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當在發票聯加蓋發票專用章,抵扣聯和報稅聯不得加蓋印章。


          10、發票上的發票專用章蓋錯了,怎么處理?

          發票應作廢/沖紅。


          11、大連市國稅局答疑——

          Q:企業在開具增值稅發票時,因蓋發票專用章時沒章清,在旁邊又蓋了一個可以嗎?

          A:不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開具的增值稅發票時,必須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政策強調“一次性”。因此,只允許加蓋一個發票專用章,如果沒蓋清楚,不允許在旁邊再蓋第二個發票專用章了。


          12、泰安市國稅局答疑——

          網友留言:我公司7月給寧波開具一張增值稅發票,因章不清楚在抵扣聯上蓋了兩個發票專用章,寧波國稅局說蓋兩個章不符合規定不給認證,并傳真過來國稅局的證明,要求重新開具發票,符合開具銷項負數條件嗎?請問從我們這稅務局可以辦理開具銷項負數通知單嗎?


          泰安市國稅局貨物和勞務稅科科長白海波:跟寧波的一家企業開了增值稅發票,因為蓋章出現兩個,對方不給予認證,出現這種情況以后,應該由對方國稅機關給他出具不予認證的證明說明,已經給傳真過來了,這樣屬于開票有誤,或者是蓋章有誤,銷售方在專用發票認證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申請表,并填寫具體的原因,以及相應的藍色專用發票的信息,同時由購買方出具的拒收理由等材料,就可以開具通知單,并通知單可以重新開具紅字發票,重新開具增值稅發票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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