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證合一”10月1日起全國推行,原發證照怎么辦?
日前,工商總局等五部門聯合發出通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五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通知》,通知提出要加快推進“五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確保從2016年10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推行“五證合一”改革。
已領取社會保險登記證和統計登記證需不需要收繳?
原證照能用到什么時候?
通知對這些改革期間的過渡銜接問題作了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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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登記程序等與“三證合一”改革相同
“五證合一”實行的登記條件、登記程序、登記申請文書材料規范和營業執照樣式與“三證合一”改革相同。改革后,企業申請設立登記的、原執照有效期滿、申請變更登記或者申請換發營業執照的,由登記機關依法核發、換發加載統一代碼的營業執照。對營業執照的換發及統一代碼的賦碼方式、對企業原證照的收繳和管理方式繼續按照《工商總局等六部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意見〉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號)的要求進行。
02
已領取的社保登記證和統計登記證不收繳
對于已領取社會保險登記證和統計登記證的企業,不再收繳原社會保險登記證和統計登記證。
03
原發證照2018年1月1日后不再有效
2018年1月1日前,原發證照繼續有效,過渡期結束后一律使用加載統一代碼的營業執照,未換發的證照不再有效。
04
取消社保登記證和統計登記證驗證換證制度
取消社會保險登記證和統計登記證的定期驗證和換證制度,原有驗證和換證要求企業報送的事項經整合后納入企業年度報告內容,由企業自行向工商部門報送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
通知強調,各相關部門要在各自的領域認可、使用、推廣“一照一碼”營業執照,對已領取加載統一代碼營業執照的企業在辦理相關事務時,不再要求企業提供社會保險登記證、統計登記證,對于企業持原有證、照辦理的備案、審批等,不要求企業因換領加載統一代碼營業執照而再行辦理變更手續,切實減輕企業負擔。對企業登記信息無法滿足社會保險和統計工作需要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統計部門在各自開展業務工作時補充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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