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取消契證的公告及解讀
2016年第14號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取消契證的公告
為進一步減少辦證環節,簡化契稅辦稅流程,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在浙江省行政區域內承受房屋、土地權屬繳納契稅的,取消發放契證。原已發放的契證仍可作為契稅完稅證明使用。
本公告自2016年10月8日起施行。《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重新制發契證格式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4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
2016年9月10日
一、公告下發背景
根據《契稅暫行條例》,納種人辦理納稅事宜后,契稅征收機關應當向納稅人開具契稅完稅憑證。納稅人應當持契稅完稅憑證和其他規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有關土地、房屋的權屬變更登記手續。納稅人未出具契稅完稅憑證的,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有關土地、房屋的權屬變更登記手續。契證長期以來作為我省的契稅完稅證明,為契稅的“先稅后證”征管模式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地稅部門信息管稅水平的不斷提高、與不動產管理部門間信息共享程度的不斷加深,契證作為部門間信息傳遞的媒介作用趨于弱化,基層征收部門和納稅人也對優化簡化契稅征管流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地稅部門需要采用更便捷的方式完善契稅征管。契證取消前后,各級地稅部門將加強與國土、住建、公積金中心、銀行等相關單位的銜接工作。
二、公告主要內容
公告明確,為進一步減少辦證環節,簡化契稅辦稅流程,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在浙江省行政區域內承受房屋、土地權屬繳納契稅的取消發放契證。
三、公告執行
公告規定,本公告自10月8日起施行。即在10月8日起,在浙江省行政區域內,地稅部門不再向繳納契稅的納稅人打印發放契證。需要說明的是,原取得的契證仍可作為契稅完稅證明使用,不再換發、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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