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關于調整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留抵稅額申報口徑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調整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留抵稅額申報口徑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5號
現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留抵稅額有關申報口徑公告如下:
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后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3號)附件1《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以下稱“申報表主表”)第13欄“上期留抵稅額”“一般項目”列“本年累計”和第20欄“期末留抵稅額”“一般項目”列“本年累計”欄次停止使用,不再填報數據。
二、本公告發布前,申報表主表第20欄“期末留抵稅額”“一般項目”列“本年累計”中有余額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的第一個納稅申報期,將余額一次性轉入第13欄“上期留抵稅額”“一般項目”列“本月數”中。
三、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12月1日
解讀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留抵稅額申報口徑的公告》的解讀
為統一規范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留抵稅額的申報口徑,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調整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留抵稅額申報口徑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公告明確:
自2016年12月1日起,《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后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3號)附件1《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以下稱“申報表主表”)第13欄“上期留抵稅額”“一般項目”列“本年累計”和第20欄“期末留抵稅額”“一般項目”列“本年累計”欄次停止使用,不再填報數據。若公告發布前,申報表主表第20欄“期末留抵稅額”“一般項目”列“本年累計”中有余額,納稅人在公告發布后的第一個納稅申報期將余額一次性轉入第13欄“上期留抵稅額”“一般項目”列“本月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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