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應用“財稅庫銀稅收收入電子繳庫橫向聯網系統”的公告
從2016年10月8日開始,浙江地稅部門(不含寧波,下同)將全面推廣應用“金稅三期工程優化版應用系統”,同時將應用全國統一的“財稅庫銀稅收收入電子繳庫橫向聯網系統”實現電子繳稅(費);“浙江地稅一戶通”系統于9月26日零點起對外停止使用,以后將作為靈活就業人員社保費扣款的備用系統。為確保電子繳稅(費)業務順利開展,全省地稅機關、開戶銀行統一將2016年10月8日前納稅人(含繳費人)簽訂的“一戶通委托扣稅(費)協議”轉換為“浙江地稅電子繳稅扣款協議”,納稅人(含繳費人)如對統一轉換有異議的,請與當地主管地稅機關、開戶銀行聯系。
特此公告。
附件:浙江地稅電子繳稅扣款協議書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
中國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
2016年9月13日
浙江地稅電子繳稅扣款協議書
協議書編號:
甲方(地稅機關):
地稅機關代碼: 聯系電話:
乙方(納稅人/繳費人):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納稅人識別號):
賬戶名稱:
賬戶賬號: 聯系電話:
丙方(金融機構):
清算銀行名稱: 清算銀行行號:
開戶銀行行號: 聯系電話:
為方便納稅人(含繳費人,下同)繳納稅款(包括滯納金、罰款、地稅機關征收的基金、費等,下同),提高稅款征收、入庫效率,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丙三方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乙、丙三方承諾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浙江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等相關規定。 二、乙方委托丙方根據甲方提供的乙方應繳稅款電子信息,從乙方指定的賬戶中扣繳稅款,扣款日期以丙方收到甲方提供的電子扣繳信息日期為準。 三、乙方應保證上述賬戶余額足夠繳納稅款,確保賬戶能正常結算,因賬戶余額不足或不能正常結算等原因造成不能及時扣款的,由乙方承擔責任。 四、通過網稅系統申報納稅的,乙方應在操作界面中自行點擊扣款操作,否則,產生的滯納金等由乙方承擔。 五、丙方保證在收到甲方提供的扣繳信息后,在乙方指定的賬戶扣款。如果丙方沒有收到甲方的扣繳信息而自行對乙方賬戶扣劃稅款,或丙方收到甲方扣繳信息后在乙方非指定賬戶扣劃稅款,或不按甲方指定的金額扣劃稅款,由丙方承擔責任。 六、甲方、丙方發起扣繳稅款時,因不可抗力(包括且不限于自然災害)造成乙方的稅款不能按時扣繳入庫,三方均不承擔責任。 七、乙方變更名稱、扣款銀行、賬號、主管稅務機關的,需重新簽訂電子繳稅扣款協議書,因乙方變更上述內容而未重新簽訂扣款協議書,造成的滯納金由乙方承擔。 八、甲方變更機關名稱、機關代碼,丙方變更開戶銀行名稱、開戶銀行行號、清算銀行行號,三方協議繼續有效,乙方如有異議,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到協議簽訂單位變更。 九、甲、乙、丙三方發生糾紛后,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本協議有效期為5年。期限屆滿后,如果協議各方對繼續履行本協議無書面異議的,則本協議自動順延5年,其后每次類推;如果甲方、丙方要求解除協議的,甲方、丙方應書面通知乙方或出具公告;如果乙方要求解除協議的,乙方需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分別與甲、丙方辦理解除手續。 十一、本協議自甲、乙、丙三方簽章之日起生效。本協議所涉及政策有調整的,則按新政策執行。 十二、乙方注銷稅務(繳費)登記的,本協議即自行終止。 十三、本協議一式叁份,甲、乙、丙方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簽章) 丙方:(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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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 法定代表人: 負責人:
(個體納稅人/繳費人):
經辦人: 經辦人: 經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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